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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一章 商业发展思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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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张嘉师的思路而言,想要在这个时期实施他对教育帝国子民的想法,还需要有一个最根本的东西,那就是改变一些似乎是自古以来就有了的观念。

    在先秦时期甚至是远在传说时代,从事贸易的人一般而言都不会被人太看重,而在确定了士农工商的阶级理念之后,这一点则是出现了非常极端的变化。

    在很多朝代当中,从事贸易的人员的地位不高之余,甚至还会被其他阶层处于歧视的心态来对待。

    而这种从事贸易的人员被称之为商人,似乎有着这么一个起源:

    夏以后的商朝,逐渐建立了奴隶制国家。随着生产力不断提高,商朝的商业贸易也得到空前发展并出现了水陆运输行业化和专门从事商品流通和交换的商人。但是,当时却并不叫商人也并没有商人这个名称。公元前16世纪时,商族在一个叫亳的地方(今天的河南商丘北)建都,后又迁往殷地,即今天的河南安阳小屯村,史称‘殷商’。商族主要活动在当时被称为滳河的清漳、浊漳两河流域。

    在殷商建国的600年间,虽曾八迁都城,但一直在清漳、浊漳两河一带。商,之所以为商即名于此。后来,武王伐纣,商朝灭亡。可是周公旦对商朝心存疑虑、仍不放心,为了消除商朝的历史痕迹,遂将滳河改名为漳河。周王除了对商朝的贵族集中于一处严加管束外,对其善于经商的商遗民也基本限制其自由,并只准许其继续经商。

    这些被集中管束的商遗民经商者被通称为‘商人’,以便与周朝人区别开来,这显然带有轻蔑和歧视之意。年深月久,人们慢慢淡忘了商人“贱民”的含义而成为了买卖人的代称。三千多年来,‘商人’的称呼遂一直经久不衰。”

    周武王灭商后,商的遗民被周公迁移至商丘,由于失去土地无以为生,这些人只好靠小买卖维持生计久而久之,做买卖成为他们专门的职业,因为他们是商朝的遗民,所以被称为“商人”,而买卖的职业也被称为“商业”。

    最初,人们把做贩运贸易的叫做“商”,坐售货物的叫做“贾”,即所谓“行曰商处曰贾”。到了春秋时期的商贾,已被列为四民之一。

    在《管子》当中,也就是很有可能是在战国时期中期之前,“士农工商”的阶级观念已经出现了萌芽。

    ……

    《管子?士农工商》的内容本身并没有什么歧义:

    黄金者,用之量也。辨於黄金之理,则知侈俭;知侈俭,则百用节矣。故俭则伤事,侈则伤货。俭则金贱,金贱则事不成,故伤事;侈则金贵,金贵则货贱,故伤货。货尽而後知不足,是不知量也;事已而後知货之有余,是不知节也。不知量,不知节,不可,为之有道。

    诸侯之地,千乘之国者,器之制也。天下乘马服牛,而任之轻重有制。有一宿之行,道之远近有数矣。是知诸侯之地、千乘之国者,所以知地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轻重也。重而後损之,是不知任也;轻而後益之,是不知器也。不知任,不知器,不可,为之有道。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镰缠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泛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

    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乏。五聚命之曰某乡,四乡命之曰方,官制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连,五连而暴,五暴而长,命之曰某乡,四乡命之曰都,邑制也。邑成而制事:四聚为一离,五离为一制,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三夫为一家,事制也。事成而制器: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两,器制也。

    方六里,一乘之地也;方一里,九夫之田也。黄金一镒,百乘一宿之尽也。无金则用其绢,季绢三十三制当一镒。无绢则用其布,经暴布百两当一镒,一镒之金,食百乘之一宿。则所市之地,六灸一豆斗,命之曰中岁。

    有市,无市****不乏矣。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亦关市之赋。黄金百镒为一箧,其货一谷笼为十箧。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十二月,黄金一镒,命之曰正。分春曰书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亡。

    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经正也。十仞见水不大潦,五尺见水不大旱。十一仞见水轻征,十分去二三,二则去三四,四则去四,五则去半,比之於山。五尺见水,十分去一,四则去三,三则去二,二则去一,三尺而见水,比之於泽。

    距国门以外,穷四竟之内,丈夫二犁,童五尺一犁,以为三日之功。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释,耕始焉,芸卒焉。士,闻见、博学、意察,而不为君臣者,与功而不与分焉。贾知贾之贵贱,日至於市,而不为官贾者,与功而不与分焉。工治容貌功能,日至於市,而不为官工者,与功而不与分焉。不可使而为工,则视贷离之实,而出夫粟。

    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为大功。是故,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是故,官虚而莫敢为之请,君有珍车珍甲而莫之敢有,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诚以来。

    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知得正矣;审其分,****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

    从《管子?士农工商》的内容可以看到,除非是拥有官职身份的人,无论是学者学子,农户,工匠以及商人,他们都需要为国家付出自己的利益代价。

    这一点在某一方面而言,正好是证明了士农工商在《管子》当中,事实上是平等对应的下级阶层,而非高下之分。

    在先秦时期,拥有官职身份的商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很快,这些拥有官职身份的商贾阶层,很快就被大商人阶层所取代:

    《国语?晋语八》云:“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

    在战国时期,大商人阶层甚至是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朝政运作。

    就好比是吕不韦,他本身也就是大商人阶层的一员,而后来的赵国奸臣郭开,据说同样也是大商人阶层出身。

    可以说,虽然在战国中后期已经逐渐出现“士农工商”的阶级分化,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大商人阶层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

    ……

    而在吕不韦死后,当其时秦国已经初步实行重农轻商的国策,这一点可以从修改的秦律看出:

    商人不能穿戴丝绸赘婿后父没有地位。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秦朝时期的三种人的待遇情况:

    秦代,军人、官吏和有土地的自耕农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人身、财产、婚姻和单独立户的权利。但因为国家政策和社会观念,商人、赘婿、后父三种人的权利却受到限制。

    国家推行“重农抑商”,认为农耕是本业,经商是末业,所以商人阶层受到歧视,他们可以积累大量财富,法律却禁止他们穿戴丝绸衣物、乘坐华丽的车驾,被称为“虽富无所芳华”。商人和他们的子女都不能从政做官,而且他们被发送边疆从事开荒活动的可能性比普通人更大。

    赘婿和继父就更没地位了,他们婚后都要到妻子家中生活,子女随妻姓,丧失了自立门户的权利,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汉朝的商人地位实际上好不到什么地方: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手工业者为“贱民”。

    汉朝初年,法律规定男子满15岁为成年人,开始交纳人头税;23岁开始服徭役,到景帝时降为20岁。达到法定年龄便具备了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开始承担义务。

    但汉代是等级分化非常严重的封建社会,民事权利义务在不同身份的主体之间也有着不同的分配。贵族、官僚不仅不用承担各种封建义务,还享有种种特权,占有大量田宅和奴婢。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田地,而且需要向政府申报财产,交纳财产税。如果申报不实,被人揭发,全部财产就要被没收,还要被罚戍边一年。

    手工业者被视为“贱民”,与商人一样,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和国民资格是不完整的。

    奴婢是最低贱的社会阶层,虽然汉代法律禁止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他们仅仅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被拿来买卖、转让、赠与,完全属于民法上物的范围,与牛羊无异。

    唐朝的商人地位比起汉朝有部分提升,因为不少商人能够在积累地位之后,成为一个地主。当然,这一点还有一个不足之处。

    《均田令》的规定,成年男女都可以无偿分到一定的土地自由耕种,国家赋税也比较轻。商人、赘婿依然不能入朝为官,一些来华的外国人却可以获得国民资格并参加国家组织的科举考试,而且考中的还可以做官。

    宋朝应该是古代商人地位相对较高的朝代,很有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一点,商人为宋朝带来了相对较多的赋税收入,而让宋朝的赋税收入成为中国王朝之冠:

    两宋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的范围随之扩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农民获得更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前代相比,宋代无地农民可以依照自愿的原则与地主签订租佃契约,租期届满,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租下去,享有租佃和退佃的自由权。

    地主想卖掉租给农民的土地时,租地的农民是第一顺序的购买人。

    第二,宋代以前,奴婢是主人的私人财产,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到了宋代,主人和奴婢之间也要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雇用契约。

    雇主要按契约约定向仆佣支付工钱,仆佣甚至有权控告雇主。所以说原来的奴婢取得了主体资格,不再是“会说话的工具”。

    第三,商人比以前获得了更多的权利。社会对商人的歧视有所降低,法律对他们的限制有所动摇。

    在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中出现了雇主与雇工这种毫无人身依附性质的新型民事关系,契约期满后,雇工有权自主决定去留,雇主要向雇工支付报酬。

    清朝时期的商人是最为独特的,因为他们是中国古代唯一一个能够参与到官场之中的商人政治格局。

    无论是胡雪岩,盛宣怀,亦或者是清朝的捐官,正式对商人开放,无一例外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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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师自己并不歧视商人,而他本身也算是大力发展商业的人。

    无论是蒸馏酒,蜂蜜,海盐等等,都是张嘉师拥有不少产业的行当,所以张嘉师本身也算是利用丰厚的商业利润,来逐渐恢复大秦帝国千疮百孔的局面的重要帮助。

    来自后世的张嘉师,很清楚商业的赋税一来要比起农业的税收更多,二来,商业的赋税是更容易取得的。

    当然,这个还是不处于杀鸡取卵的前提。

    而大力发展商业,不等于是商人地位的必然提升。

    张嘉师知道,眼下完全将商人的地位平等其他职业阶层,事实上是很困难的事情,只不过,张嘉师能够做的事情也不少,就好比是减少对商人不可理的国家政策对待等等。

    这一点毫无疑问会让更多人投入到商业环境当中,为大秦帝国的恢复发展有着不少的作用提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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